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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下列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征询征地意见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筑物;
  (二)违法、违章建筑物。
  四、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为:
  (一)征用耕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助;
  (二)征用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林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5倍补助;
  (三)征用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4倍补助。
  征用前款所列各类土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不予补助。
  五、依照本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六、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果树、经济林按前四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所在市、县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或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前款所指的平均年产量,以被征土地所在地统计部门统计的该村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为准。
  七、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果、茶、渔场的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参照征地补偿办法,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八、土地补偿费,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按下列规定进行使用:
  (一)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的就业;
  (二)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和粮食保障基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设立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办法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度末,将征地补偿费和其他土地收益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截留或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征地补偿费。
  九、耕地被征用或批准使用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通知财政部门核减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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