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福建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暂行标准》(略)
附件一:
福建省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暂行标准
一、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二、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属旱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补偿;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补偿;
(二)征用果园的,按旱地补偿费的70%至80%补偿;
(三)征用林地,按旱地补偿费的50%补偿;
(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旱地补偿费的60%至80%补偿;
(五)征用盐田,按旱地补偿费的30%补偿;
(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旱地补偿费的20%补偿。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补偿;
(二)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2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3至5倍补偿;
(三)林木
1、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中幼林按成林亩材积产值的40%至60%补偿;成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20%补偿;
2、竹林按产值的2倍补偿;
3、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7倍补偿;
4、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3至5倍补偿;
5、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50%至70%补偿。
(四)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建筑成本的50%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40%补偿;
(五)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补偿费,根据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具体计价标准由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征用林地上砍伐的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