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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三、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从严审查核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用地指标向省土地局统一申请,待国家正式下达我省199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由省土地局相应抵扣项目所在地、市、县的用地指标。用地指标应优先用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四、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存量土地,且项目所在地、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省级评审,并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后上报有权机关待批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可按项目逐项办理用地手续,用地暂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土地局备案。
  五、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耕地开垦费由省土地局在办理农地转用、征用手续时统一收取。
  六、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按《福建省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暂行标准》执行。征地管理费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征用或向国务院转报农用地转用、征用申请时统一收取。征地管理费的征收标准和省、地(市)、县(市)三级分成比例按原有规定执行。
  七、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地方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土地有偿使用费上交中央财政部分暂由省土地局代收代存。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暂按《福建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暂行标准》执行。
  八、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所报送报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九、各地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弄虚作假、违法批地、违法用地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
  十、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办法由省土地局另行规定。
  附件:一、《福建省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暂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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