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闽政办[1999]101号)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
《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
《土地管理法》集中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一系列重大决策精神。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新
《土地管理法》,切实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是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鉴于目前我省实施
《土地管理法》的办法尚未出台,为切实保护我省有限的耕地资源,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确保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用地急需,经研究,现就当前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全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审批,199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尚未下达前,一般建设项目用地暂不受理审批。为确保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省定利用外资重大项目、地方急需建设项目和使用国家财政债券资金的建设项目用地急需,凡上述项目所在地、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省级评审、并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后上报有权机关待批的,可按新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基本农田未经核查验收的,建设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田仍按1994年底原划定的范围进行认定。
地方急需建设项目是指经有权机关确认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造福工程、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防洪工程和抗灾救灾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实行用地预审制度。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用地预审申请,预审意见转报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