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的复函
(穗价函[1999]116号)
广州城市用电服务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批复《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的请示”(电城电(1999)03号)收悉。为规范我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量的摊分办法,经研究,同意试行《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请你司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注意收集用户意见,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
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的摊分,保障居民的公共利益,根据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广州市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各区城市用电服务有限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应使用本办法对居民住宅公用电量进行摊分工作;公用电量由住宅业主或住户自行摊分的,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两类供电方式的住户:专用变压器供电用户(简称专变户)和公用变压器供电用户(简称公变户);本办法所摊分的居民公用电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差额电量、水泵用电量、电梯用电量、梯灯用电量。
差额电量是指总表电度数与其属下分表之和的电度差,主要由变损、线损和表损等损耗电量构成。
水泵用电量是指用加压供水或抽水入水池的二次供水,电力部门所设水泵表的抄表测量值。
电梯用电量是指住户住宅专用电梯的耗用电量,并由电力部门装设电能表。
梯灯用电量是指住宅公共楼道照明电器所耗用电量,并由电力部门装设电能表。
第四条 公用电量摊分工作承担。
(1)专变户和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公变户
此类用户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其公共用电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电力部门的电费发票提供的公用电量并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的摊分公式进行摊分收费工作,按广州市物价局穗价(1997)52号文的规定收取服务费,电力部门有义务进行监督;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由业主自行分摊。
(2)已实行一户一表的公变户
此类用户公用电量由城市用电服务公司分摊。其中差额电量按每户每月2千瓦时的标准收取,其它公用电量如物业管理公司、业主(或住户)要求自行分摊的,可交由其自行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