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地、市、县、乡(镇)、村的自筹资金,可采取社会集资、企业或企业家捐助、垫付等多种形式。但不论采取何种资金筹措方式,广播电视网络的经营权和管理权始终归政府广播电视部门所有。
5、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对上级补助的设备和筹集的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村村通广播电视”建设,要建立相应规章制度,严禁私自挪用于“村村通广播电视”以外的项目。上一级广播电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五)公开招标,保证设备器材质量。
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负责设备的提供,要在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中心参与下,进行公开招标、选型定货。各地、市、县自筹资金购买的配套设备器材,必须是具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入网许可证和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认可的设备器材,同时实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程序,以保证价格合理、质量可靠。
(六)加强服务,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1、各地、市、县、乡(镇)为“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所采购的所有设备器材,一律不得加价,从中渔利。
2、村级有线广播电视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及网络的安装、施工、调试,除安装人员的正常开支外,不得另行收取施工费用。
3、地面卫星接收设施及网络由各地、市、县组织技术队伍负责安排、施工、调试。
4、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地、市、县安装技术人员的培训,各地、市、县广播电视局负责乡(镇)、村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5、有电的行政村基本实现通广播电视后,村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由县级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组织。
6、村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运行后,村广播电视室可向受益户适当收取一定数量的维护费,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开支。严禁任何部门、个人借机敛财。
(七)强化管理,确保宣传功能。
1、广播电视盲村建成的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站,统称为“××县××乡××村广播电视室”,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实施领导,设专人按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制定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2、严禁各村级广播电视室改变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视范围。擅自变更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县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应建立巡查制度,不定期抽查村级广播电视室运转情况,及时处理设备隐患,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4、建站设室工作完成后,填写由自治区广播电视总局印制的设备移交清单一式五份,自治区、地(市)、县(市)、乡(镇)、村各执一份。村级广播电视室由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统一由县级广播电视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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