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员企业和单位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和单位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汇缴企业(母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和单位的所得额。
三、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
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四、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一)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二)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三)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五、年度亏损的确认及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核实,调整后的数额。有政策性亏损财政补贴收入的,应相抵后确定,不能享受双重照顾。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的年度亏损认定,一律由县(市)区级国税局负责。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六个月内按照纳税检查计划的安排,认真审查核实,必要时要调阅纳税人的帐册、凭证等有关资料或深入实地审核,以确保纳税人年度税前弥补亏损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年度亏损额的确定,应一律以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知纳税人。
纳税人虚报亏损,即纳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所报的亏损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收法规计算出的亏损数额。纳税人多报亏损从而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为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