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榕国税所[1999]142号 1999年4月9日)
现将《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
一、1998年度弥补亏损统计表,延至1999年6月30日前统计上报。
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核表》统一由市局印制下发。
附件: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
弥补亏损审核管理规程(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弥补审核制度,严格企业所得税税前亏损弥补扣除的审核,便于实际工作中的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1999]189号)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闽国税所[1995]066号、[1996]072号、[1998]011号文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也就是说,五年内无论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即自亏损年度的下一年度起连续五年不间断地计算。连续发生年度亏损的,只能自每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后补,按顺序连续计算弥补亏损期,不能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能断开计算。
二、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的亏损弥补
经总局或省局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和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汇缴企业(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和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和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