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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
在全省开展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9]2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林业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在全省开展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工作的意见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林业经济体制改革总体纲要》及《林业部关于开展林业分类经营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从1996年起在清原县、宽甸县、建平县和大连市甘井子区开展了林业分类经营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加快林业分类经营改革步伐,促进全省生态环境建设和地区经济的发展,现就全省开展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林业分类经营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满足社会对林业生态和经济的两大需求,根据森林的自然状况和现实生产力水平,依照森林多种功能进行分类,相应地将森林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并按各自特点和规律运营的一种新型经营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通过对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施策、分类管理,优化森林资源配置,实现森林(含林地,下同)资源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佳结合,最大限度地发挥林业的整体效益。实行林业分类经营对充分利用林地资源,合理配置林业生产要素,优化林业产业和产品结构,促进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提高林业生产力和管理水平,提高综合效益,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二、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的总体目标和步骤
  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的总体目标和步骤是:到2000年年底全省完成森林分类区划落实工作,制定和实施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为林业分类经营体制的建立奠定基础;从2001年起,全面进入林业分类经营实施阶段,力争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林业特点、科学的林业分类经营新体制。
  三、林业分类经营改革的基本原则
  实行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必须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结合,坚持“全党动手、全民动员、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方针,充分调动全社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统筹兼顾,全面发展,正确处理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合理地进行森林分类区划和制定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建设发展规划;要坚持改革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断完善行之有效的政策,稳定山林权属,切实保护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行林业分类经营改革要充分尊重广大群众的意愿,坚持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先易后难、重点突破的原则,通过积极探索,逐步推进分类经营改革工作,强化森林资源管护力度,优化资源配置和林业结构,增强全省林业整体效益。
  四、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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