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对总局文件中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因我省对公务用车等改革尚未到位,对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还需作进一步的调查测算,因此,这条规定暂缓执行。”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注:本次废止的是指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暂缓执行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9]188号 1999年6月14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总局文件中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征税问题”,因我省对公务用车等改革尚未到位,对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还需作进一步的调查测算,因此,这条规定暂缓执行。对有的地区公务用车等制度已开始改革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发生的实际情况,作一些调查研究,并将情况及时报告省局,以便统一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