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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浙地税征[1999]34号 1999年5月28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都应当按本通知的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地方)或新办税务登记证(地方)。
  凡已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地方税收)税款登记表。
  二、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暂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在正副本右上角加盖“临时”章(“临时”章由各市、地、县地税局自刻);对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及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既没有税收纳税义务又不需领用收费(经营)票据的社会团体等,可以只登记不发证。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和发放
  1.税务登记证的制作和发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次换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含芯、封皮、外框)均由省地税局指定浙江圣地实业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式样标准统一制作,于6月30日前送到各市地地税局和部分数量较大的县市地税局。各市、地及部分县、市地税局要指定专人负责验收入库。
  2.为及时掌握全省换证工作所需税务登记证件的准确数量,保证印制、发放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既防止供应脱节,又避免造成浪费。请各市、地地税局于5月底前将本地所需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表(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数量汇总上报省地税局征管处(表格附后)。各地在统计数量时,要与1998年度的《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汇总表》核对,如有出入,请书面说明原因,并在年度征管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酌情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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