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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政务制度

  公文复印件等,使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专用章。
  (二)审批手续
  1、印发文件,以市人民政府或其办公厅发文稿纸签发人签具的意见为准;
  2、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及有关证书,需持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或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的批条;
  3、公文处理意见抄告单、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抄告单、文件承办单,凭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和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签署意见;
  4、其他重要事项,如对外联络活动,需使用市人民政府印信的,凭秘书长以上领导同志批条;需使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信的,凭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批条。一般事项,如出具介绍信,分别凭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批条。
  5、转换车辆进京介绍信,须持县(团)级以上机关(单位)介绍信,并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人签具意见,方可转换。
  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书档案的查阅
  (一)查阅范围
  1、尚未移交市档案馆的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来文;
  2、尚未移交市档案馆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发文。
  按:现时可查阅1986年以来的上述公文。
  (二)查阅手续
  1、持县(团)级以上机关(单位)介绍信和查阅人员工作证,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办理查阅手续。
  2、介绍信应注明查阅人员身份,查阅文件的目的和内容,经秘书处负责人签批同意后,予以查阅。
  3、查阅市政府管理干部处分文件及调查材料,须经秘书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办公厅主任审批同意。
  4、摘抄、复印无密级文件,由档案管理人员视内容、性质决定;摘抄、复印未解密的秘密、机密级文件,须经办公厅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同意。原则上不能摘抄、复印未解密的绝密级文件。
  (三)查阅须知
  1、查阅文件应在档案室内进行。
  2、不能涂改、圈划、拆散和污损文件。
  3、未解密的秘密、机密级文件的复印件利用完毕后,应送交本机关(单位)档案室,妥然保密;未解密的绝密级文件的复印件,须送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销毁。
  七、市长电话的受理
  (一)受理内容
  1、对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对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对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应由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解决的问题;
  4、对市和市属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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