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查范围
1、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2、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3、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
4、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5、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
6、市政府及所属部门承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督查;
7、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的其他需要督查事项的落实。
(二)督查程序
1、督查事项的提出。通过《政务督查通知单》、电话或其他形式提出督查事项,明确办理内容和时限要求。
2、督查事项的办理。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任务后,应认真及时办理。如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的,要及时报告。
3、督查事项的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催办。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直接督办。
4、督查事项的反馈。承办单位要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过《督查专报》、《市长批示汇编》等形式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办理结果。
五、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印信的使用
(一)使用范围
1、市人民政府印章
(1)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
(2)以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的各种奖状、荣誉证书及有关证件;
(3)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出具的介绍信;
(4)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对外联络活动;
(5)根据国家规定,或市政府领导同志决定需要使用市人民政府印章的其他事项。
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转换车辆进京介绍信,使用市人民政府专用章。
市人民政府铅印文件、奖状、荣誉证书等,使用市人民政府套印章。
市人民政府钢印,委托市人事局管理、使用。
2、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章
(1)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
(2)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具的介绍信;
(3)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对外联络活动;
(4)公文处理意见抄告单;
(5)转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单位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抄告单、文件承办单;
(6)根据国家规定,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决定需要使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章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