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派员出国(境)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考察技术设备,应是引进技术比较先进,并经批准立项或草签合同的成交额较大的项目。
2、进行技术培训,应是合同已经生效,合同条款对培训事项有明确约定的。
3、洽谈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应是项目审批机关同意或已列入经济建设和利用外资计划的项目。
(二)审批程序
1、派遣单位应在组团出访的2个月前按要求填写《宁波市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呈报表》,如实注明出访事由、邀请单位、所去国别(地区)及访问城市、往返路线、在外时间、出国(境)人员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单位、职务)、费用承担情况等,附上外方邀请书。
2、派遣单位将填写好的《宁波市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呈报表》和外方邀请书,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初审,并进行预政审。
3、派遣单位办妥上述手续后,将上述出访材料报市人民政府。
4、市人民政府接报后,对出访事项进行审核。
5、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本市局(县)级以下人员赴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和港澳地区的,下达出国(境)任务批件;局(县)级以上人员和赴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及台湾地区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或中央有关部门审批。
(三)审批时间
凡出访材料齐全,出访任务明确,人员结构合理的:
1、副局(县)级以下人员的,一周内审核、审批完毕,并下达出国任务批件;
2、局(县)级以上人员的,9日内办妥审核、审批或上报手续;
3、对特急出访事项的,3日内办妥审核、审批或上报手续。
(四)申请须知
1、经济技术考察团组及贸易小组要以承担实施工作的业务人员为主,一般不超过4人。
2、参加展览会、展销会一般按每个摊位不超过2人掌握,技术培训团组的人数按项目实际需要确定。
3、同一单位2名以上负责人不参与同一团组出国(境)。
4、党政机关干部和与项目无关人员不得参加企业技术培训团组。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进行与自己职级身份不相称的考察访问等出国(境)活动。
5、本市单位参加中央各部门和外省、市组团出访的人员,均须报市人民政府确认。但参加本省各市(地)、省级各部门组团出访的人员,除副局(县)级以上人员外,不再办理确认手续。
6、由本市单位为主组团执行与我市建设项目有关任务的,均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