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印章刻制完毕后,刻制印章机关(单位)持本机关(单位)介绍信和刻制的印章,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注册备案。更换印章的,还应将原印章上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二、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请示件
(一)受理范围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示;
2、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请示;
3、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请示;
4、情况特殊或市政府领导同志特别交待的越级请示。
(二)受理条件
请示件内容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主送市人民政府(并送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由市委办公厅受理);
2、标注发文字号和签发人;
3、一文一事;
4、涉及有关部门和地区的事项业经协商;
5、按规定标注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
6、一式5份(因公出国、出境的,一式3份)。
对涉及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立项,跨地区、跨系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兼并和组建企业集团,在市区开办市场,要求明确编制人数等属于市政府职能部门职权范围的,请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受理。
(三)报送方式
1、通过市级机关公文交换中心;
2、通过市邮政局;
3、机要交通员;
4、委派专人送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凡有密级和时限要求的,在信封左上侧加盖与正文相同的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同时,不能将请示件直送(寄)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四)办理程序和时限
1、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请示件,一律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签收、登记、分文。
2、根据请示内容、领导分工和处室职责,将请示件分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处室承办。
3、承办处室对于一般性请示事项,应在受理承办起的15天内办结;办理难度较大的,或者需要会签部门较多,15天内确难办结的,应将办理进度或情况告知请示单位。
4、对突发性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事项的请示件,即收即办,办理期限最迟不超过3天。
(五)答复方式
1、重要的用批复下达;
2、一般的用公文处理意见抄告单告知;
3、对内容简单、几位领导同志签批意见一致的,也可用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抄告单告知。
三、市人民政府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