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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政务制度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政务制度
(1999年6月2日 甬政办发[1999]71号)

  一、市人民政府制发的印章
  (一)制发范围
  1、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单位;
  2、市政府直接批准成立的企事业单位;
  3、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办公室。
  (二)式样和规格
  1、市人民政府制发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2、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和市政府直接批准的企事业单位印章的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3、市政府非常设机构办公室印章的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非常设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自左向右刊“办公室”3字。
  4、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和市政府直接批准的企事业单位钢印的直径为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5、市政府非常设机构办公室钢印的直径为4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非常设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五角星下自左向右刊“办公室”3字。
  (三)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1、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的,可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2、印章的文字,使用国务院公布施行的汉语简化字。
  3、印章的字体,使用宋体字。
  4、印章一般使用角质。原子印章从严审批。
  各机关(单位)铅印文件等使用的套印章,其式样、规格和印文与正式印章相同,但使用铜料刻铸。
  (四)刻制程序
  1、新成立的机关(单位)刻制印章(含套印章),应持市人民政府有关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办理刻制印章手续,出具介绍信。
  2、因更改机关(单位)名称或磨损等需要更换印章的,应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出具介绍信。
  3、市政府非常设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书面申述理由,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出具刻制非常设机构办公室印章的介绍信。
  4、刻制印章机关(单位)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介绍信,到市公安局办理刻制印章的批准文书。
  按:现行为印章刻制企业代办。
  5、刻制印章机关(单位)持市公安局批准文书,到公安部门定点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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