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决定》第10条“对支柱产业生产性基建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优惠税率”,是指经有关部门认定和省地税局确认的利用高新技术的电子信息、电器机械、石油化工等三大支柱产业;进行更新换代的生产性基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优惠。
四、《决定》第12条“科研机构转为企业法人后,5年内继续享受科研事业单位的有关优惠政策”,是指凡列入省地税局、省科委审核下发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研单位名单的科研单位,如转为企业法人,其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和科研收入5年内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决定》第12条:“鼓励科研院所创办科技型企业,其所办科技型企业5年内免收各种地方规费,营业税、所得税列收列支,全额返还”,适用范围为独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及其所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具体名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委和省地税局核定。
五、《决定》第14条“高等学校独资创办科工(农)贸一体化经营的科技型企业,凡符合校办企业条件的,可享受校办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是指凡符合校办企业条件的,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有关税收照顾。
校办企业的条件及税收优惠的范围,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执行。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
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
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一)校办企业凡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其生产的应税货物,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除外),可免征营业税。
(二)校办企业的范围: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学校、企业办的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等)举办的校办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六、《决定》第18条第一款“凡经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返还企业;出口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仍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5个百分点列收列支返还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列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中外合作合资企业依照规定减免税期满后,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具体规定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