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中共
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99]第5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
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
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下称《决定》),发挥税收促进科技进步和推动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作用,特对《决定》中涉及的税收政策提出实施意见。
一、《决定》第6条所说“经认定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同等税收优惠”是指:
(一)设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按规定认定的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可享受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等的税收优惠;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出口的货物,在与其他出口企业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出口退(免)税;
(三)对连续2年出口创汇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且财务制度健全、守法经营、拥有一定规模资产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可实行B类企业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在申报和办理出口退(免)税方面给予优惠。
二、《决定》第8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报经财税部门批准加速折旧,增提折旧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考核时视同实现利润”,是指由企业申请,经同级财税部门批准加速折旧,将增提的折旧用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其中,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考核时视同实现的经济效益计提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