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独立核算电力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电力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按省国家税务局统一规定执行。
  七、电力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销售电力、热力产品时,随同电价向用户收取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供、配电贴费,凡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凡未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以及超过标准收取的上述基金、费用和随电价向用户收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八、电力企业的捐赠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据实扣除。电力企业的捐赠必须符合规定的捐赠对象,不得直接捐赠给受捐赠单位或个人,亏损电力企业不得扣除捐赠支出。
  九、电力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待业(失业)保险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省政府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在税前扣除。
  十、电力企业纳税年度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电力企业不得通过预提费用的形式,将应由以后年度负担的费用提前在税前扣除。
  十一、电力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一律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列支标准与税收法规规定的扣除标准不一致的,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十二、电力企业必须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预缴所得税税款。电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一般按季进行申报,应纳税额较大的,也可按月进行申报。电力企业进行纳税申报应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年度申报时必须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表》。电力企业必须如实申报,对虚报亏损的,一经查出,按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电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年度所得税的检查。对电力企业应计未计应税收入,不应税前扣除而擅自扣除或虽允许扣除但超过标准扣除的,应报批而未报批的事项,均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作补税处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