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独立核算电力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9]342号 1999年6月22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就地纳税的电力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1、实行独立核算的电力企业,凡是未按规定办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一律按计税工资扣除;符合工效挂钩的电力企业,其工效挂钩方案必须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认可,未经批准认可的,一律按计税工资扣除。
2、因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而从省电力公司成建制划分出来的电力企业,其原实行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必须从省电力公司工资总额中同时划出,并报省国家税务局认可后,可按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在税前扣除。凡是不从省电力公司工资总额中划出或未报经省国家税务局认可的,一律按计税工资扣除。
3、电力企业发给职工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福利(不包括在福利费开支的部分)均应计入工资总额,超过税前允许扣除的部分均应进行纳税调整。
4、电力企业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二、电力企业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计提坏帐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电力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先冲抵坏帐准备金,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准予税前扣除。
三、电力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准予在发生年度扣除,数额较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扣除。电力企业应将固定资产修理的具体项目及发生的修理费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电力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企业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在规定的标准内据实在税前扣除。
五、电力企业为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准予据实在税前扣除。盈利电力企业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但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未取得省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不能增扣实际发生额的50%,只能按实际发生数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