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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62号 1999年5月4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饲料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和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有关问题统一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政策适用范围
  属于享受免征增值税范围的饲料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0号)所确定的饲料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
  2.混合饲料。
  3.配合饲料。
  4.复合预混料。
  5.浓缩饲料。
  二、操作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申请免税的饲料企业(含涉外企业)应填写《饲料产品免税企业申请表》,并携带省级饲料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于每年6月底前向属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二)主管国税机关初审后(审核后原件退回),报市、地国税机关。由各市、地国税局组织对其生产和经营的饲料进行抽样、认定。
  1.对饲料生产企业,由市地国税局组织抽样,并于8月底前将样品和产(商)品标签送省国税局指定的承检单位(黑龙江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内贸部饲料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同时将申请资料报省国税局;承检单位检测样品后,于5日内将检测结果报省国税局,省国税局根据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与省饲料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最后由省国税局审批下达减免税名单,各市、地、县国税局据此办理免税。
  2.对粮食、制酒、制油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的,如糠麸、酒糟、油饼,由各市、地局组织认定后办理免税。
  3.对饲料批发、零售企业经营的饲料,若属经营省外饲料的,比照对工业企业的办法办理;对属经营省内饲料的,可对照省国税局下达的免税饲料名单,由市、地国税局组织认定后办理免税。
  (三)饲料抽样应以生产、经营的主导产品为主。对年产量(或经营量)在5千吨(含5千吨)以下的,抽样品种4个;对年产量(或经营量)超过5千-1万吨(含1万吨)的,抽样品种6个;对年产量(或经营量)在1万吨以上的,抽样品种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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