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企业划转区县管理,只接转管理关系,不划转资产关系,由所在区县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变更其指导与管理关系。具体指导与管理办法,由所属区县政府拟定。
(三)划转企业的债权债务,随企业一并划转到区县。对划转企业原各种经济担保关系,担保未到期的,执行到担保合同期满;担保到期的,须重新确定担保关系;重新确定担保关系确有困难的,经银行同意,原担保单位应继续提供担保,但提供担保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四)划转企业原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经市房地局核准后,作相应变更。
(五)划转企业实行属地纳税和统计。税收属地方收入部分纳入区县级财政;统计渠道作相应变更,统计资料作相应交接。
(六)划转企业原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原则上不变,原生产运行的配套渠道和供销渠道不变。
(七)划转企业中的有关遗留问题,由划转企业原上级单位与接收区县政府协商解决,特殊问题报市划转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八)企业划转过程中,由政府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等所涉及的各种费用,一律免收。
(九)市政府安排部分结构调整资金,支持划转工作。资金以转移支付形式给有划转任务的区县政府。具体政策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制定。
三、划转工作的组织领导
部分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划转到区县管理,是一项政策性较强、涉及面较宽、工作量较大的工作。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刘海燕副市长任组长,柳纪纲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工业工委、市经委、市体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劳动局、市房地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审计局、市人事局、市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有关部门主管领导参加的市划转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经委副主任周毓秋兼任。划转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各区县政府和有关市属公司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划转工作中的责任,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划转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方面都要为企业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以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交接双方主管单位要顾全大局,加强对企业政治思想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指导。各划转企业也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稳定职工队伍,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