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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部分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划转到区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部分市属
中小型工业企业划转到区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经委《关于部分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划转到区县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部分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划转到区县管理,是本市推进企业结构调整,深化工业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方针,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保证部分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划转到区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

关于部分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划转到区县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经委 1999年4月22日)

  一、划转工作的原则和范围
  (一)划转工作的原则:企业以注册地为准,实行属地划转。
  (二)具体划转范围:将1997年底帐面资产总额(不含土地价值)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并且1997年底在册职工人数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下的市属中小型工业企业,成建制一次性划转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县管理。划转企业隶属的三产企业、劳服企业、合资企业及学校等单位(不论有无法人地位)全部随划转企业一并划转到区县管理。划转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随企业一并划转。划转企业党的组织关系及共青团、工会等组织关系均转为区县管理。
  (三)北京工美集团总公司所属生产经营性企业,全部划转到区县管理。
  (四)下列情况的企业不划转:企业主体已转让或出让,无资产、无土地、无产品的空壳企业;资产不可分及厂房在其他企业院内的企业。
  二、划转工作的措施方法
  (一)划转企业的国有资产,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按账面额划转到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划转企业的资产按1998年12月31日止帐面额交接;划转企业的财务按1997年12月31日止帐面额交接。划转企业交接后,清产核资的确认由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划转企业的审计监督权一并转交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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