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
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粤府办[1999]4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在我省的科研机构,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下放地方管理的,由省科委牵头,会同省编办、经委、财政厅、工商局等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接收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