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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
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粤府办[1999]4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在我省的科研机构,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下放地方管理的,由省科委牵头,会同省编办、经委、财政厅、工商局等部门和有关市人民政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接收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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