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香肠”和“放心酱油”。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辽宁省肉灌制品、调味品地方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化对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工艺设备、检测手段、质量控制等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制售无证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照的地下加工厂(点),同时对获证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必要的监督。
“放心豆腐”。尽快制定豆腐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条件规范、产品检验规则等强制性地方标准,实行企业生产资格认定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活动,取缔无证照的生产经营活动。
“放心馒头”。制定关于馒头加工的生产原料、操作规程、工艺卫生等强制性地方标准,对馒头加工厂(点)及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鼓励和推广工厂化生产方式,积极推出品牌化和包装化产品,取缔无证照的生产经营活动。
2.加强食品销售管理。国有流通企业要扩大“放心食品”的销售,积极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在流通领域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放心食品”的销售可采用统一制作的标识,亮牌经营;发挥群众监督作用,选聘一批“放心食品”义务监督员。
3.加强对市场的执法监督。各有关执法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经销非定点屠宰肉品、无生产许可证和假冒伪劣的香肠、酱油及违规生产的豆腐、馒头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商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完善对上市豆腐、馒头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上述食品经销单位的卫生条件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各部门要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重点受理消费者针对上述食品质量的投诉。
4.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导向作用。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食品“放心工程”的实施,通过新闻媒体对食品“放心工程”进行宣传报道,形成有利的舆论氛围。对严重违法违规现象和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进行曝光,重点宣传、介绍名优产品。采取各种形式对群众进行有关法律知识和消费常识的教育,以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真伪能力。
5.扶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生产、销售企业,实行食品“放心工程”推荐企业和产品的认证制度。各市要优选确定食品“放心工程”推荐企业和产品,发给证书和标牌,公开向社会推荐并实行定期审查制度;省将认定一批省级食品“放心工程”的推荐企业或产品。各市要以适当的方式鼓励和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发展“放心食品”的生产,扩建、改建、改造若干具有示范引导作用的“放心食品”生产企业。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食品“放心工程”生产、销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实施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建设项目,引导和帮助“放心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在连锁店、超级市场、零售商店、集贸市场、居民小区等设立“放心食品”销售专柜和经营摊点,支持“放心食品”的配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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