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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贸易厅关于在全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贸易厅
关于在全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9]2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贸易厅《关于在全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在全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食品生产和流通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城乡居、民对食品的需求已由数量的满足转向对质量的要求。但近些年来,由于不符合质量、卫生、计量标准的食品大量流入市场,而多数消费者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能力,致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受到危害,消费者因食用不洁食品而致病的事件屡有发生,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加强食品的生产和销售管理,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树立辽宁地产品牌的形象,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决定在全省实施食品“放心工程”。
  一、任务和范围
  1.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就是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动作,多管齐下,通过规范食品生产条件、加强市场监督、扶持名优产品、引导合理消费等手段,使人民群众对上市食品购买满意,消费放心。
  2.“放心食品”是指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符合有关卫生和计量标准的上市食品。“放心食品”的范围是指各类主副食品,以鲜冻肉品、肉灌制品、调味品、豆制品和主食制品等5类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食品为主。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食品品种,也可适当扩大“放心食品”的范围。
  二、方法和措施
  1.加强生产管理。根据食品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整治办法,重点抓好“放心鲜肉”、“放心香肠”、“放心酱油”、“放心豆腐”、“放心馒头”等上市食品的生产管理。“放心鲜肉”。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制度,管住定点屠宰这个中心环节,放开活猪流通和肉品经营;进一步强化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条件、工艺设备、操作规程、检疫检验等的监督检查,没有取得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一律不得屠宰加工生猪肉品,坚决取缔私屠滥宰,杜绝病害猪肉上市。今年年底以前,要在全省城乡全面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并逐步实现牛、羊和家禽的定点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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