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市属高校
校办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
(津财企二[1999]2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分局、财税管理三处、市属各大专院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严格依法征税,现就我市市属高校校办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财企一[1994]57号)规定,对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高校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下列非高校出资自办的工厂、农场性质的企业,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1、高校与其他单位合资兴办的工厂、农场;
2、由高校出资但转租给其他单位经营或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3、由高校出资但非工厂或农场性质的其他行业的企业,如商业、咨询、房地产、建筑施工等企业。
二、非高校出资自办的工厂、农场性质的其他校办企业,除按成本原则向学校支付相关租金等费用外,其他费用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向投资者的分利,要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