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理整顿有偿使用资金的工作要求
1、各地部门必须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和转变财政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的高度看待整顿有偿使用资金问题。必须按照局部服从全局、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不搞变通,不打折扣,保质保量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同时,要把清理整顿工作和转变部门职能、改善部门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2、省级部门有偿资金的清理整顿,由省整顿财政信用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具体由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地市县各部门有偿资金的清理整顿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3、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清理整顿工作由政府牵头、财政为主、部门配合,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各级政府、部门都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真正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确保整顿工作有序进行。各级财政部门在做好财政周转金整顿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各部门的检查、督促和指导,避免出现工作死角和薄弱环节。
4、凡在清理整顿中有弄虚作假、伪造呆帐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整顿有偿使用资金的方法和步骤
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采取内部自我整顿与外部检查督促相结合的办法,全部工作安排两年时间完成。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自查清理阶段
主要内容:对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来源、规模、投向、回收、银行开户、收取的利息及占用费(或手续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清理。该阶段以自我清理为主,摸清家底,掌握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为下一阶段的整顿奠定基础。具体内容包括:从文到之日起一律停止发放新的借款,只收不贷;核对帐目,重新确定债权债务关系;资金帐户一律只进不出。并将截止到1999年5月31日的有偿使用资金自查情况(含文字报告和数字材料。数字材料填报、汇总要求详见附表),于1999年7月底前报送财政厅。
时间安排:从1999年1月1日起至7月底。
2、重点检查阶段
主要内容: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原则,省财政厅根据各部门上报的自查情况,组织审计、监察等监督部门,对各部门的有偿使用资金进行重点检查。对自查情况不实、弄虚作假的单位,除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各部门必须协同配合。重点检查的情况应于1999年12月底前报送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