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清理整顿工作不搞变通,不留尾巴;
3、加强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4、稳步实施,减轻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
二、有偿使用资金范围的界定
纳入此次清理整顿范围的资金,是各级政府除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职能部门利用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包括利用临时性调度资金、间歇资金、拆借资金及暂付款进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资金不在此次清理整顿范围之列。
预算内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无偿拨款改有偿使用,单位预算结余安排有偿使用、采取收入退库或退税方式进行有偿使用,行政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有偿使用等。
预算外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利用间歇资金周转使用、将预算外资金有偿使用等。根据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基金管理的决定》,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凡是利用上述资金进行有偿使用的,均属清理整顿范围。
其他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用上级单位补助资金进行有偿使用;占用费及利息转入;从各种财政性资金帐户拆借资金有偿使用等。
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资金,是指经全国人大、国务院批准同意可以有偿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三、处理有偿使用资金的原则性意见
根据整顿财政周转金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目前各部门的实际情况,现对各部门收回的有偿使用资金提出以下原则性处理意见:1、收回的有偿使用资金一律存入同级财政指定的银行帐户。2、省级各部门有偿使用收回资金,需报经省财政厅同意后使用。其中,属省财政历年安排的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及收费,原则上可按原规定用途安排使用,其他有偿使用收回资金(省政府批准专项使用的除外)可用于安置分流人员,经批准也可少量用于弥补单位预算经费的不足和年决算历年欠帐。3、地市县各部门收回的有偿使用资金的具体用途,可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并制定具体处理意见。4、省级、地市县各部门,凡是隐瞒不报的有偿使用资金,一经发现,除通报批评外,一律予以没收,上缴同级财政或相应核减财政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