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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财政周转金整顿办法》和《福建省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各地、市、县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机构撤并和债务清偿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要组织有关部门摸清情况,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分类指导,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同时密切注视清理整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审慎地加以解决,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对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和暴露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彻底清查,依法从严惩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财政、银行和执法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轻整顿工作对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为缓解财政周转金用款单位的压力,对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在按期回收周转金的同时,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对银行无法扶持、财政周转金又难以回收的企业,在整顿期间财政部门可暂时保留债权,逐步回收周转金借款。对过去财政周转金长期支持并确属政府职能范围的项目,财政部门可采取政策补贴、财政贴息等方式继续给予支持。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借款清收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避免财政周转金的流失。对有偿还能力而故意不还的,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对借机侵吞国有资产、或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行政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妥善解决财政周转金专职管理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
  四、关于省级财政周转金清理回收处理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另报省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各地、市、县本级财政周转金清理回收处理可参照执行。

福建省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号《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和财政部财预字(1999)56号《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其他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设置的有偿使用资金清理整顿具体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基本原则
  1、全面清理整顿,所有部门有偿使用资金一律只收不贷(国务院明文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基金、周转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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