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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财政周转金整顿办法》和《福建省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
财政周转金整顿办法》和《福建省清理
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9年5月19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财政周转金整顿办法》和《福建省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财政周转金整顿办法



  财政周转金是指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号《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制定财政周转金整顿实施办法:
  一、整顿财政周转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把整顿财政周转金和健全财政职能、加强财政管理结合起来,妥善做好有关善后工作,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整顿财政周转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整顿,所有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
  2.彻底清理,整顿工作不搞变通,不留尾巴;
  3.加强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4.稳步实施,减轻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
  二、整顿周转金的方法、步骤
  整顿周转金,采取内部自我整顿与外部检查督促相结合的办法,全部工作在2000年年底前完成。具体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98年8月1日起,至1999年11月底前完成财政周转金只收不贷的主要工作。具体包括:停止发放新的借款;清理帐目;回收到期借款;对部分“保留债权、逐步回收”的借款重新核实债权债务关系;按有关规定处理呆帐和转增国有企业资本金;安置有关下岗分流人员等。
  第二阶段:从1999年12月1日起,各级财政部门用一年的时间,彻底解决第一阶段整顿工作的遗留问题。具体包括:继续清理回收已到期的财政周转金借款,彻底解决财政周转金的有关遗留问题。2000年底前,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结束。
  三、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要求
  (一)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各级财政部门应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在省财政厅的具体组织、指导下,按期完成清理整顿任务。上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督促和指导,避免出现工作死角和薄弱环节。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省财政厅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清理整顿结果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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