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省级第三批)》的通知
(黑财综字[1999]39号 1999年5月20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黑龙江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省级第三批)》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税款不退,未征的不补。
附:
黑龙江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省级第三批)
序号 项 目 批准文号
管理部门1 非统配毕业生调配费
黑人联字[1992]1号 人事2 任职资格评审费
黑人联字[1996]9号 人事3 《奖励证书》工本书
黑价联字[1997]67号 人事4 《公务员培训证书》工本费
黑价联字[1997]67号 人事5 政府特津贴评定费
黑人联字[1993]22号 人事6 录用考试费
黑人联字[1995]20号 人事7 “电子交警”曝光服务费
黑财综字[1999]1号 公安8 注册会计师考试档案工本费
黑财综字[1999]7号 财政9 律师注册费
黑司发[1999]43号 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