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省级第三批)》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省级第三批)》的通知
(黑财综字[1999]39号 1999年5月20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黑龙江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省级第三批)》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税款不退,未征的不补。

  附:

黑龙江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省级第三批)



  序号       项 目    批准文号      
         管理部门1  非统配毕业生调配费    
黑人联字[1992]1号  人事2   任职资格评审费      
黑人联字[1996]9号  人事3   《奖励证书》工本书    
黑价联字[1997]67号 人事4   《公务员培训证书》工本费 
黑价联字[1997]67号 人事5   政府特津贴评定费     
黑人联字[1993]22号 人事6   录用考试费        
黑人联字[1995]20号 人事7   “电子交警”曝光服务费  
黑财综字[1999]1号  公安8   注册会计师考试档案工本费 
黑财综字[1999]7号  财政9   律师注册费        
黑司发[1999]43号  司法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