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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1999年6月3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9]42号)转发给你们。经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通过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布置并明确要求报告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其中分送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承办的事项,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要抓紧办理,并按时限要求将办理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报经市政府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对直接下达给有关地方和部门办理的事项,收文单位要立即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并具体负责督促检查,按时限要求办理。办理结果汇报交办单位时,要抄报市政府办公厅。
  二、加强我市政府系统的督促检查工作。各级政府、各单位要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主要工作部署以及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作为督促检查的主要任务。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政府系统督查催办工作规则〉及有关细则的通知》(穗府办[1993]43号)的要求,认真抓紧查办落实交办事项并按办理事项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如实报告办理结果或进度。
  三、各级政府、各单位要重视督促检查工作,主要亲自抓,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同时搞好组织协调。市政府日常督促检查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各级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要指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督促检查工作,并明确一个具体部门承办具体督促检查事项。要建立和完善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和组织网络,及时通报情况,掌握进度,保证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和组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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