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和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通知
(陕劳发[1999]235号)
各地、市劳动局,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级劳动部门、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培养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需要,重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社会培训工作,在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为社会培养了大量各级各类技能型人才,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由于职业技能鉴定和社会力量办学是新工作、新事物,还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有些问题亟待解决。最近,我们对部分地市进行了调查了解,发现有些鉴定机构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随意放宽条件,降低标准,擅自超等级、超范围鉴定,利用不正当手段争夺鉴定对象;少数社会办学单位乱发布招生广告,不按规定收费,不按教学大纲培训,教学质量低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这些问题严重干扰职业技能鉴定和培训工作的开展;影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全面推行。为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和社会力量办学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对职业技能鉴定和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力度劳动部门是职业技能鉴定和社会力量办学的综合管理部门。各级劳动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对这两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力度,做到底子清,管理得力。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和社会培训工作的宣传,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社会的普遍认同,为开展工作奠定广泛的社会基础。各级劳动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制定出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和社会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逐步抓好落实,减少工作上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坚决杜绝国家和省上制定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在与当地利益不一致时产生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抵触情绪。劳动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和社会培训机构执行国家政策法规、落实各项制度等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对群众反映的情况、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区分情况,及时解决。对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求质量、急功近利、不择手段骗取钱财的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根据其情节轻重进行认真处理。
二、强化监督机制,建立良好的工作运行秩序各级劳动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陕西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贯彻落实(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机制,建立良好的工作运行秩序。要严格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和社会培训机构的许可证制度和年检制度,对未办理许可证开展工作的,劳动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决不允许未按规定权限经过批准成立综合性鉴定机构。各级鉴定管理机构和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等级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和管理,严禁超等级、超范围和异地鉴定(除省上规定的部分专业工种外)。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毕(结)业生的技能鉴定工作。地(市)属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和其它培训机构毕(结)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地(市)劳动部门组织进行;省、部属有关行业(单位)的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和其它培训机构毕(结)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本行业(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进行。地(市)属鉴定机构不得在本辖区以外实施职业技能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