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补充通知

  9月1日—9月30日为总结、结算阶段。
  四、关于纳税人识别号和微机管理编码填写要示
  1、纳税人识别号: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11号通知要求填写,即前6位填写行政区划号码,后9位填写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代码号;个体工商业户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重复或一人多照、多证的为便于识别管理可在身份证号码15位后另一横线再增加1位数(如230102504801001-1……4)。
  2、微机管理编码全省统一为15位。即前6位为省市地县(区)的行政区划号码,7、8位为乡(街)号码,9、10位为村屯号码,后5位为纳税人标志码(由登记窗口确定)。
  微机管理编码确定后由基层逐级上报,市、地汇总后报省局两份备案。
  五、几点具体要求
  1、税务登记收费必须严格执行黑龙江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价联字[1997]11号规定标准。严禁另外收取打印、资料等额外费用以及有关部门搭车收费。
  2、税务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办理,不准委托各类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办理税务登记事宜。
  3、税务登记证式样由国家统一制作,为保证税务登记证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放,各省样品已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备案,各地不得擅自印制和私自与厂家订货,数量不足部分也由省局统一组织补订发放。
  4、组织领导
  为确保换证及时完成,各地要加强对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在宣传阶段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公告》精神,同时在征收窗口设立宣传栏目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二是结合换证把清查漏管户的工作再向前推进一步,各级稽查部门结合换证加大清理检查和打击力度,力争把漏征、 漏管压缩到最低限度;三是要紧紧依靠地方党、政领导搞好同工商、国税等部门的协作,使换证工作能得到广大纳税人的充分理解、配合,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保证换证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为确保换证工作按要求完成,各地的换证工作要由征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在换证结束后,用书面形式报告工作总结和换证情况统计表。
  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