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补充通知
(黑地税发[1999]84号 1999年5月31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国家总局国税发[1999]78号《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要求,我省地税系统将从下半年开始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业户,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对按照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证种类
对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及企业在外地分支机构核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对外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考虑到这类机构户数较少,我省不再另行印制注册税务登记证,各地在办理登记时在通用登记证上加盖注册印章和增填总机构名称,总机构地址。
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也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只发给“代扣代缴税款证书”或“委托代征证书”,不核发税务登记证。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换证工作,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287号通知要求办理。由于这部分登记证是由国家局统一印制,各市、地务于6月12日前将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户数报省局征管处,不得延误。
三、换证时间
6月1日—7月10日为宣传动员阶段。
7月10日—8月31日为换证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