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坚决扫除“黄赌毒”社会丑恶现象的意见
(粤发[1999]4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对我省提出的“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等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第八次党代会的战略部署,现就坚决扫除“黄赌毒”社会丑恶现象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扫除“黄赌毒”是当前一项十分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黄赌毒”主要指从事卖淫嫖娼、淫秽色情活动,走私、制贩、传播色情淫秽物品,吸毒、制毒、贩毒和以营利为目的设赌、聚赌等违法犯罪活动。
坚决扫除“黄赌毒”是促进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增创社会环境新优势的需要,是当前一项十分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旗帜鲜明,端正思想,消除“难免论”、“无害论”、“难除论”等错误认识,决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发展。对从事“黄赌毒”活动的,坚决打击取缔;触犯刑律的,依法制裁;对健康文化娱乐活动和正当经营的依法予以保护。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一个地区扫除“黄赌毒”工作好坏的主要标准,以“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是否得以遏制、群众文化生活是否丰富多彩作为衡量一个地区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主要标准,最终达到方便群众生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使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目的。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紧密配合,依靠群众,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实行专项治理与经常性查禁取缔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通过综合治理,防止死灰复燃,确保扫除“黄赌毒”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取缔“黄赌毒”
依法严厉打击“黄赌毒”活动。对“黄赌毒”案件,政法部门要提高执法水平,深入调查取证,在法定时限和量刑幅度内从快从重处理,保证打击时效和力度,严禁以罚代刑、重罪轻判和地方保护主义。
重点打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种植毒品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犯罪分子,以营利为目的设赌、聚赌的犯罪分子;重点打击搞“黄赌毒”的四种人,即:策划者、保护伞、为首分子和经教育不改的经营单位负责人。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黄赌毒”犯罪团伙,特别是逼良为娼、操纵淫业的犯罪团伙和组织介绍卖淫的人员及有关场所的看场人员。对容许或经营“黄赌毒”活动的各类公共服务、娱乐等场所,要坚决依法追究其经营者(含幕后经营者)和法人代表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