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乱集资问题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9]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自省委、省政府直接组织查处“辽宁经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 4起经济大案以来,我省又陆续发现了多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乱集资案件。这些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社会安定。此类问题在省内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乱集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查的目的
国务院《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下发后,省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金融“三乱”的通知精神,下发了《关于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15号),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这次清查乱集资工作,是整顿金融“三乱”工作的一项专项清查。清查的目的是: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
二、清查的范围
清查的范围是自1989年以来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集资活动。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从事的非法集资活动;
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以还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红利等形式向出资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的有偿集资活动;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4.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类似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各单位的内部集资不在这次清查范围之内。
三、清查的要求
1.清查乱集资工作敏感度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事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予以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整顿金融“三乱”的通知精神,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清查,早防范,早处理。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精心实施,审慎处理。全省于8月底之前完成此次清查乱集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