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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委员会、省电力局关于惠州市实施电价并价的批复

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委员会、省
电力局关于惠州市实施电价并价的批复
(粤价[1999]139号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惠州市物价局、经委、电力局:
  你市报来《关于贯彻地方电并价方案的请示》(惠价[1999]16号)及转报的《龙门县电价并价方案》均悉。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和并价方案的要求,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惠州市电价并价后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执行附表一。该价目执行范围为:惠州市、惠阳市、惠东县、博罗县、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龙门县电价并价后各类用户具体价格执行附表二。
  三、上述方案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执行电价与所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四、你市已实现直供范围内城镇用电的同网同价。希望进一步加快城乡同网同价工作,以降低农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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