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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驻穗中央、省属企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驻穗中央、省
属企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粤价[1999]158号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驻穗的中央、省属各物业管理单位:
  为贯彻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广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粤价[1999]90号),现就驻穗中央、省属企业(包括原部队企业和外地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住宅
  1、多层住宅(9层及以下)
  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二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0.75元(装有电梯的为每平方米1.00元);
  三级:每平方米0.50元;
  四级:每平方米0.40元。
  2、高层住宅(10层及以上)
  一级:按优质优价原则确定;
  二级:每平方米1.95元;
  三级:每平方米1.55元;
  四级:每平方米1.30元;
  五级:每平方米1.00元。
  3、高尚住宅区、别墅区,主要依据业主的要求和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和深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二)办公楼(写字楼)
  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二级:每平方米15.00元;
  三级:每平方米10.00元;
  四级:每平方米6.00元;
  五级:每平方米4.00元。
  (三)商场(商铺)
  一级: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二级:每平方米18.00元;
  三级:每平方米11.00元;
  四级:每平方米5.00元;
  五级:每平方米2.50元。
  上述收费标准为综合服务收费的最高标准,物业管理单位应按我局粤价[1999]90号文规定的服务内容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凡服务内容或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其收费标准应相对降低。
  为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创优质服务,凡被评为全国、全省优秀示范小区等称号的物业,收费标准可按不超过粤价[1999]90号文规定的幅度上浮,获广州市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的物业,也可上浮不超过10%。
  二、以上收费标准已包含上门收垃圾服务、代收代交水、电费服务、防盗门维修费等四项的费用。
  三、住宅小区里多层住宅内的办公用房,其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可比住宅提高不超过100%,商铺可提高不超过200%;高层住宅内的办公用房、商铺的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可提高不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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