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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1999年6月24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式样设计权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2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做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使用的统一式样的普通发票,由省地税局设计并确定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
  二、对企业、单位申请自印的普通发票,可由企业、单位按发票设计要求单位自行设计发票式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但必须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报省局批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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