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
缴费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缴费申报后,应将经审定的缴费单位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数额,开出缴费清单,送交地税机关。地税机关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缴费清单后,应将每个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开出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缴费单位持地税机关开出的专用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现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缴拨的区县(自治县、市)要在1999年6月30日前全部改为全额缴拨。
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与个人帐户记帐及计算缴费年限挂钩,实行不缴不记的原则。从1999年1月1日起,缴费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论是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欠缴月份均不记录个人帐户,并相应扣减职工的实际缴费年限,待单位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个人帐户。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并定期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市级调剂金制度,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区县(自治县、市)应统一以上年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按1%的比例上解(提取)市级调剂金。对于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率达到规定标准的区县(自治县、市),当其支付基本养老金确有困难时,可由市级调剂金适当调剂支付。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并在1999年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按月将失业保险费到帐资金总额的50%按时足额上解,作为市级调剂金。对于失业保险覆盖面和失业保险费征缴率达到规定标准的区县(自治县、市),当其支付失业保险金确有困难时,由市级调剂金调剂支付;市级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由市级财政补贴。失业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后,就业服务机构中经办失业保险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解决。调剂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实际到帐资金,做好缴费登记、记帐,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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