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适用本通知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统一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他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可参加失业保险。
城镇自由职业者可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二)建立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
凡应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都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审核后统一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本通知施行前已经参加规定应参险种社会保险的单位,应于1999年6月1日至7月21日期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本通知施行前尚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于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本通知施行后成立的单位,应从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从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成立之日起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应按月分险种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时足额缴纳。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根据该单位职工人数分险种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1999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单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后,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从1999年1月1日起按渝府发[1998]3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以前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和个人帐户的记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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