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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通知
(渝府发[1999]33号 1999年5月21日)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召开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进一步巩固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两个确保”)的成果,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重大意义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举措,是巩固“两个确保”成果、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力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1998年,我市的“两个确保”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企业改革创造了更加宽松的环境。但由于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过窄,社会保险费征缴率偏低,严重制约了社会保险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功能。尤其是在按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实行“两个确保”的办法之后,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呈刚性增长,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紧缺已成为事关稳定大局的突出问题。只有认真贯彻《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才能逐步增强社会保险的保障能力,扭转社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的严峻形势,长期巩固“两个确保”成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紧迫性,本着对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负责的态度,从保持稳定、推进改革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条例》和本通知规定,精心组织,努力完成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的工作任务。
  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建立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实行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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