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劳务报酬所得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提供劳务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3)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属于租赁、转让不动产的,由承租方所在地、转让行为发生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4)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支付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支付单位在中国境外的,由所得来源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对印花税属地管辖的专门规定:
26、经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同意,征收机关委托银行、保险公司、建委、房管局、各发证机关等单位代征印花税的,由代征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理。
27、对采取汇总缴纳方式征收印花税的,由汇总缴纳业户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理。
对其他税种属地管辖的专门规定:
28、业户应缴纳的资源税,由资源开采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理。
29、企业所得税:业户注册地与实际业务地以及实际经营管理机构不在同一区(市)的,由业户的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今年起,其应纳企业所得税一律按季征收;其他单位从2000年起按季征企业所得税。
30、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由房产座落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1999年仍按10月1日至11月15日缴纳。
31、土地增值税:对非房地产企业,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对房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由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对委托代征的,由代征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理。
32、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33、广州市区内业户应纳(免)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由“机动车行驶证”税船籍证件中“住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止。对我市个人摩托车的车船税的属地征管,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1999年仍维持由越秀区二所负责征收。
34、屠宰税由屠宰行为发生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3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投资单位机构所在地和个人居住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