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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

  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其他费、金属地管辖的专门规定:
  20、随营业税计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一般规定和营业税的专门规定管辖。随增值税、消费税计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由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对座落地在四个县级市、县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缴交增值税、消费税的,则应由业户所在地的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市区堤围防护费收入,按前款规定管辖。
  21、文化事业建设费和交通建设附加按营业税属地管辖的规定办理。
  对个人所得税属地管辖的专门规定
  22、中国公民的个人所得,按规定应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人代缴的,由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分支机构统一由总机构计算并发放个人所得的,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由总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征收,如果是分支机构直接计算并发放个人所得的,则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征收。
  2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公民纳税人,必须自行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3)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5)境外所得来源于两处以上的;
  (6)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
  (7)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凡纳税人户籍在我市的,由纳税人选择劳务发生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需要变更纳税地点的,应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凡纳税人户籍不在我市的,应在我市提供劳务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4、对部分高收入行业,不准集中缴纳。例如因其营业网点多,且分散,工资、薪金高,上级部门不清楚下级发工资、薪金情况,漏征较严重的,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某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25、外籍人员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收入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其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境外机构派员到我市提供临时劳务,并由该机构支付或负担工资、薪金,若境外企业在广州市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由其常驻代表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没有常驻代表机构的由提供劳务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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