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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

  7、业户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8、各银行分行自身直接经营业务的,向分行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缴纳;各银行支行及其属下的营业网点,统一向支行所在地的征收分局汇总缴纳。
  9、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直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由独立核算单位向所在地的征收分局汇总缴纳。
  10、保险业的经营单位,设有分公司、支公司的,应分别向分公司、支公司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缴纳。
  11、邮政局及其属下营业网点,按核算体制,由局本部、支局、专业公司(包括速递、集邮、报刊发行、广告、枢纽、报刊零售、储汇等)分别向局本部、支局、专业公司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缴纳。
  12、电信局及其属下的营业网点,由独立核算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汇总缴纳,并在有关申报表上附列各区业务情况的数据,然后由该征收分局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分配标准将税款分别划给各区征收分局。其他从事移动电话通讯业务和专门从事无线寻呼业务的企业,由独立核算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汇总缴纳。
  13、对单位、私人出租房屋,由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14、代理业、旅游业的分支机构,统一由独立核算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汇总缴纳。如代理业的分支机构取得的代理业收入,能按税法规定单独核算计算营业税的,分别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区征收分局纳税。
  15、跨世路、隧道收费的纳税,参照第六条的管辖规定办理。
  16、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纳的税款,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17、销售不动产应纳的税款,由该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18、临时提供劳务应纳的税款,由劳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19、业户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的,应向劳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对从事交通运输业务的纳税人,其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县级市的,如果分支机构具备营业税法明确单独纳税的三个条件(即:①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②在银行开设有结算帐户;③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分支机构,则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征收分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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