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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
(从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般规定: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业户)的住所与实际经营、业务地在同一区、县级市的,由依法领取执业证件或标准代码证上注明的住所(地址)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业户住所与实际经营、业务地不在同一区、县级市的,由实际经营、业务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依据(地址)不在同一区、县级市的,应分别由其各自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或者两个以上分支机构的住所(地址)在同一区、县级市的,应汇总纳税,或经征收机关同意分别申报纳税。
  3、一个业户的住所(地址)或经营、业务场座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级市边界,且经营、业务场所连为一体不可分割的,由经营、业务场所的门牌号所属区域的地方税务机关管理辖。
  4、在白云区内划给越秀、东山、荔湾三个老城区开发的工业基地及各城区之间在外区之间在外区已有的、比较集中的、经市确认的工业基地内所办企业,视同本区的行政管辖地,由这些区征收分局负责征收。对营业税属地管辖的专门规定
  5、业户在我市各区承接建筑业的总包、分转包工程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
  为适应1999年度的现行预算体制和便于操作,按如下方法衔接:
  ①对内资业户在1999年底前应结算的分、转包工程收入,暂不实行由总包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由业户各自向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②从2000年起对一切业户结算的分、转包工程收入,统一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税款。
  6、本市业户承包跨区工程(如供电、供水、管道煤气、排水、道路、桥梁、隧道、电讯、地铁、疏浚等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然后由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按比例划给涉及地段的地方税务机关;跨县级市的,应依法申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并就该部分收入向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使用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外县市(包括市属四县级市)业户到我市承接总包工程,如该工程涉及两个区以上的,应由该项目工程量大的一方区征收分局征收,然后按比例划给涉及地段的有关征收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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