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下发。
十、举报中心颁发举报奖金时,可应举报人的请求,简要告知其所举报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但不提供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或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件材料。
十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查验核实,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交奖金外,对稽查局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二、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十三、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四、各地的举报奖励基金使用情况除上级地方税务局举报中心和同级地方税务局监察部门定期予以监督、审查外,其他部门不得检查。
十五、当年节余举报奖励基金自动转下一年度使用。
十六、原浙地税稽[1998]11号文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涉税举报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举报案件奖励”停止执行。
十七、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具体奖励标准表
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略)
三、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略)
四、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略)
附件一:具体奖励标准表
按补税额计发的
补税金额6000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奖50—300元
补税金额6000—20000元以下奖100—1000元
补税金额20000—50000元以下奖300—2500元
补税金额50000—100000元以下奖400—4000元
补税金额100000—200000元以下奖500—6000元
补税金额200000—500000元以下奖1000—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