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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地税系统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具体奖金金额标准,由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参照省定具体奖励标准确定,并报省局备案(具体奖励标准见附表一)。
  六、奖励资金的审批。
  个案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0元(含本数),由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审批;
  个案奖励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局长审批。
  七、举报奖励奖金由负责查处税务违法案件的地方税务局支付。
  八、奖励举报人的确定。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各级税务机关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相应给予奖励。
  (二)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或者其所属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有直接作用的,也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第一署名或者第一署名人委托其他署名者领取。
  (四)举报奖励不适用于财政、税务、审计、工商、海关、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九、举报奖励资金的领取手续。
  (一)各级地税稽查局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查实被举报人确有税务违法行为的,应当在该案件查结后(指处理决定书已下达且税款和罚款已入库)三十日内,根据举报人书面申请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具体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举报中心应当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如有特殊原因造成举报案件税款、罚款不能及时入库的,各地可根据实情,酌情给予奖励。
  (二)受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三)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位。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举报中心作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金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的姓名及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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